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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动物防疫执法 规范兽药经营管理

时间:2014-03-12    作者:     来源:四川吉星动物药业    点击次数: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规范动物防疫、兽药使用领域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广大市民了解福田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相关依据及裁量标准,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自身行为,共创“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现选登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按如下规定罚款:逾期1至15天不改正的,情节轻微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15至30天不改正的,情节一般的,可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或因此导致动物疫病传播的或有其它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可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按如下规定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3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如下规定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基本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假劣兽药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再犯或拒绝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4)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假劣兽药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第三次或以上犯相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妨碍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5)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6)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兽药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裁量标准:
  (1)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执法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执法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3)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执法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4)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执法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兽药管理领域的依法治理,经细化的裁量标准使得实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具有规范化和可操作性,切实增强了动物防疫、兽药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的确定性,使辖区相关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开、透明。并通过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的裁量权限,对避免和减少工作推诿、裁量不当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该标准对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引导兽药经营企业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起到积极作用,将对动物防疫、兽药经营行业的竞争更加有序、规范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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